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的法律审判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导致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导致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的“过错原则”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了安全生产法律严禁的民事违法行为,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一样,将民事赔偿详细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 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种或多种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导致了民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行了一种或者多种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也许是导致生产安全事,也也许是其他后果。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导致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对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导致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种主体,单独实行了一种或者多种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种,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