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函[]19 号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告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贯彻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告知》(京人发〔〕122 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的告知》(国人部发〔〕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有关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告知》(人考中心函〔〕14 号)文献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状况,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7 年;或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9 年。 2、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5 年;或获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7 年。 3、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3 年;或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5 年。 4、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有关业务满 2 年;或获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3 年。 5、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1 年;或获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2 年。 6、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获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 1 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凡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且在底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工作满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 个科目,只参与《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有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规定是指获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有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有关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与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告知》(国人部发〔〕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