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有关具有毕业硕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几种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暂行措施 1999 年 6 月 29 日校学位评估委员会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授予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如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一)该专业已经有两届博士硕士毕业; (二)制定出该专业接受申请博士学位时的考试科目; (三)配置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硕士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原则的人员(如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暂行措施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必须严格坚持原则,控制人数,保证质量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的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一流杂志上独立刊登过四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申请人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1
最终学历、硕士学位证书及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2
工作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各 15 份; 4
公开刊登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