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改委有关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措施》川建发[]61 号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编辑 2010-1-15川建发[]61 号 有关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措施》的告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规定,为确定合理标价提供根据,防止哄抬或恶意压低标价,增进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深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应。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对的贯彻执行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保证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本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措施》(七部委令第 11 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 107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如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详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行。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的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投 诉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根据本措施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措施》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征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征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故意抬高、压底价格的。第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