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律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4号令)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老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煤管局)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中心)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将老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