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安监管〔2024〕2 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法律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24〕2 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律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单位副职(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