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24]19 号),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报送进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在咨询论证时进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审查其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是否包括了有关招标方案的内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其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报送的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中没有有关招标方案内容或者没有进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进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但需要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含预备计划)或者进行项目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等内容,并由进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意见;凡是没有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核准意见的,进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在补正之前不予批准项目. 第五条 报送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具体招标范围; (三)招标组织形式; (四)招标方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招标方案中的项目基本概况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 (二)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主要组成部分;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四)项目建设的地点和时限; (五)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七条 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