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 年修正本)(2024 年 9 月 5 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5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9 次会议批准 2024 年 6 月 18 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3 次会议修订 2024 年 11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批准 2024 年 1 月 29 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进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