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讨论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进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进展能力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
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积极探究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加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 专项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 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 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三) 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四) 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五) 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河北省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