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法律规范、监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制定行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