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仔细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