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省内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满足工作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 1,中型矿井不少于 2 人,大型矿井不少于 3 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多配备 1—2 人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地测部门应独立,并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培训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 矿井应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 2 台,中型矿井不少于 3 台,大型矿井不少于 4 台,水文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增加 2—4 台
单台探放水钻机每班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新上岗的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探放水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四条 煤炭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物探技术,建立物探作业队伍,至少装备两种以上的物探设备,满足所属矿井物探工作需要,煤矿也可自行购置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或与有相应物探技术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五条 煤矿主要排水地点,以及不能实现自流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和采据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