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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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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国能油气[2024]392 号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别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 200 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纳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 30°.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实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 30°。当管道采纳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 45°。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纳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 200 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纳定向钻方式穿越。第八条 管道采纳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3m。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m。套管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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