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一、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本厂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汇报,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向副组长汇报,副组长向组长汇报
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由组长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发生事故后,本厂实行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
本厂一般性的职业危害事故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由本厂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厂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1
新建、扩建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将预评价报告及审查资料向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上报备案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中必须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将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所需费用要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项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审查
建设单位要将职业危害控制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三、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1
本厂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
建立健全本厂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巡回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