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与监督抽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及监督抽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和监督抽样工作.不适用于尚未进入装修阶段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见证取样和监督抽样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装修材料(以下简称装修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装修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样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执法过程中,对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有疑义的情况下抽取样品,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第六条 从事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和监督抽样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见证取样第七条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装修材料包括:B1、B2级纺织织物;B1 级木质材料;B1、B2 级高分子合成材料;B1、B2 级复合材料;B1、B2 级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涂料.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明确提出相关材料防火性能的要求,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明确:“你单位选用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0354-2024)第 2.0。5 条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对装修材料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审查设计文件中所列的装修材料种类、规格型号、使用部位和对应的燃烧性能要求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