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4]224 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4〕84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仔细贯彻执行。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省属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法律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4〕42 号)规定具体实施.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 12 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法律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进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法律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根据单位的分类、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等因素,建立分类法律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首次核定时,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清理核查后省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以确认后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上年度 12 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定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1、对于财政补助单位的法律规范和调控对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加大法律规范和调控力度。其中:财政保障比例为 100%的单位,只允许按基准线水平发放。财政保障比例 50%(含)以上的单位,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 30%比例内浮动;财政保障比例 50%以下的单位,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 50%比例内浮动。在浮动区间发放的水平不征收调节金,超过浮动上限发放标准的单位,按超过基准线额度的 100%比例征收调节金.对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