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海南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890624 【实施日期】 19890624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少数特别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章名】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章名】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 (三)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已确定招标形式; (八)投标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