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法律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余泥渣土”)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
涉及临时用地的,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298 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受纳场规划,制定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市受纳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作为市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程序】受纳场规划建设应符合专项用地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
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