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6 月 20 日) 为法律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 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 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 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
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 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
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