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6 月 20 日) 为法律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 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 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 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 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拍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本院将不接受其申请或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接受本院评估、拍卖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拍卖机构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3)专职专业人员; (4)固定的经营场所; (5)拍卖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物品的专营许可证; (6)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由督导室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