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制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甲方): 地 址: 《房屋租赁许可证》编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区 房屋(总楼层为 层)出租给乙方使用
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
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应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七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房产税、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
第八条 应当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其使用的第一个月由甲方先行垫支,乙方在使用满一个月后的十天内交还给甲方
以后的费用应提前预交
预交标准为前一月份已经支付的数额,预交时间为每月 日(每季第 个月 日)前
前次预交款项在下次预交时结算
甲方给乙方结算费用时,应当出具有关凭证
乙方不预交费用满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进行督促
乙方欠款费用满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其有关设施的使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