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的房屋 ( 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 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 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乙方应天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