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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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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颁布日期:20240211 实施日期:20240301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宾馆、中西餐厅、酒吧、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卫生及美容服务场所、健身房、洗衣店、加油站、洗车场以及机动车修配加工场等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企业). 对企事业单位公共食堂的环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文化、卫生、城管、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服务项目场地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以下简称建设)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市级市政公园不得出租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一)住宅楼; (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别区域(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在商住综合楼宇中禁止设立的士高舞厅。 业主和物业管理者不得将前二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服务项目,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清理、查处. 第七条 在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别区域的相邻区域限制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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