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许可项目名称: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编号:38-1-05法定实施主体: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初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第六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5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九条)6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7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8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10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11
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XX]75号)12
《XX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5号)13
《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京药监市〔2005〕37号)14
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市[20XX]89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受理范围:由企业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登陆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第1页共8页并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1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