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法律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实行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 (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实行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律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区成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根据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已根据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审议并报区分管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