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财产保全制度 摘要:诉讼的目的是处理纠纷,在许多状况下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使当事人有关的实体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但诉讼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某些主客观上的原因,有也许使法院未来的判决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这些状况下,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财产保全制度。下面我就对这一制度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 保全的概念与分类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也许被转移、隐匿、消灭等情形,从而也许导致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也许使人民法院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用保护措施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用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作出的,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与否一定会起诉,虽然提起诉讼,该诉讼与否符合起诉条件事先尚无法确定。为了减少或避免诉前财产保全也许给被申请人导致损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了对应的条件: 1、必须有采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状况紧急,不立即采用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所谓的状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行或正在实行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状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一旦紧急状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导致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步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尚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可以采用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与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妥而给被申请人导致损失难以把握,为了防止诉前保全也许出现错误,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规定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假如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