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伴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背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使用方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置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足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因其公正、经济的价值取向而为争议当事人所选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该怎样发展与完善,这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在眉睫的课题。但由于在管理体制和程序制度上有些弊端,影响了它充足发挥自己的优势。本文的目的也就在探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为改革和完善它提出提议。 一、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一般考察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走过了建立、中止、恢复的历程,目前正处在发展时期。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1949 年 11 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处理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有关劳资关系暂行处理措施》,其中第 27 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置劳动争议调处司。1950 年 6 月,劳动部公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责聘任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肩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同年 10 月,劳动部又公布了《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因雇佣、解雇、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行劳动纪律、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