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根据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法律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进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进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加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法律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各地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