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空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外表及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优化环境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物业管理、供电、供热、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大面积装饰装修时,应作建筑节能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从事建筑装饰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依据管理;(五)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核准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环保安全审批;(六)负责依法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七)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于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同城不重复设置装饰装修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也应遵从工商、税务、城市规划、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同管理。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公司或其它独立法人实体。 第七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