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法律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综合交通等事项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治理、重心下移、公众参加、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投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权益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综合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条 [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干扰、阻碍依照本条例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七条 [宣传引导与激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加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综合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八条 [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法律规范,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标准。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相关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合署办公。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派驻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服务。 第九条 [部门职责]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履行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职责。 公安、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