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 年 9 月 6 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4 月 2 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4 年 6月 3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七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制定。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合理耗费制定。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