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置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文献之日起 3 个月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合营企业经同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同意证书。 2.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同意证书后 1 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1)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5%. (2)减资:经审批机关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增资: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尤其决策);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企业法不需要同意或核准 2.投资总额 【注意】用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也就是最多借款多少 (三)出资方式 (四)出资期限 1.期限:设置期限、并购期限(前面已讲) 2.未按期出资的责任 3.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状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派收益。 4.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所有出资额”之前,不得获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六)组织形式与机构 1.组织形式: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企业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清算 1.合营各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6 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经同意,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3.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