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属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 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经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不适宜招标的特别工程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 消防、市政及其他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和园林绿化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 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 监督全市的中型建设项目和芗城区、 龙文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管部门为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实施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㈠审核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㈡审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审定标底;㈢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㈣调解所属范围的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㈥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鼓舞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 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另行组织施工招标的, 总承包单位为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㈠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㈡有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㈥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