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法律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各部门要重视对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牌子)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1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参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按月与学校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组织学校有关人员负责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工作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1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法律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2.拟定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
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