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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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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进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24]94 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由县级实施单位根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范围第四条 2024 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均为每年每亩 14。75 元。中央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75 元,用于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 14.75 元,县级林业部门监管费 18%。补偿基金均用于公益林专职护林人员劳务、补植、抚育、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公益林资源档案、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开支.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第六条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的,由个人根据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支出范围为: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集体经营公益林的管护,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公益林不同林种、林龄管护的难易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收入水平等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林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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