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 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 56—83 (试 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 计技术规定》SDGJ 56—83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进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 年 委 托 西 北 电 力 设 计 院 编 制 《 火 力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照 明 设 计 技 术 规定》SDGJ56—83 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在 此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 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讨论,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 要补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kW及以上和电压为 110kV及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和规程的 规定。 第1.0.4条 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 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1.0.5条 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二、限制眩光; 三、供电安全可靠;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纳先进技术。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 照 明 方 式 第2.1。1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 下列情况,宜采纳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纳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第2。1.4条 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例如:锅炉汽 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 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 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