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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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2006 年 10 月 20 日 15:58 来源:中国电力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进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 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4 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假如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 5 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根据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别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 6 条 有关单位若采纳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 般 要求 第 6 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 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 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 7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