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能源革命及促进煤炭工业进展的相关政策要求,推动科技进步与管理创新,提高煤炭工业科学化水平,引导煤炭企业科学、安全、绿色和可持续进展,打造煤炭工业的升级版,特制定《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及评审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矿井
第三条 本《标准及评审办法》所称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是安全生产、机械化程度、工作面单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资源回收率等指标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经济效益、劳动定员和矿区生态文明建设等符合规定要求的井工煤矿或露天煤矿
第四条 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设立三个级别:(一)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二)煤炭工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三)煤炭工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第二章 标准第五条 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应达到以下标准:(一)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煤炭工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百万吨死亡率为 0;煤炭工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煤炭工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或本省(区、市)煤矿平均水平
(二)机械化程度1、露天煤矿采装、运输、排土机械化程度应达到 100%
2、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核定能力(万 t/a)采煤机械化程度(%)特级一级二级≥300≥95≥85≥80120~300≥90≥80≥7060~120≥85≥70≥6030~60——≥55≥403、井工煤矿掘进机械化程度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井工煤矿掘进机械化程度核定能力(万 t/a)掘进机械化程度(%)特级一级二级≥300≥80≥70≥60120~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