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如下的小型工程外,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动工汇报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2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3 个月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3) 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汇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 理工作
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 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动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动工汇报 的同意手续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1 、倡导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严禁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容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一样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协议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协议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原则,减少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