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能源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是指矿使用的水、电、柴油等常规能源
凡使用矿能源的矿内外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 矿开展能源管理要坚持“节约在先,技改为主,全面管理,开源节流”的方针,第四条 矿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有偿使用、定额管理、技术进步、合理用能和全员参加的原则
第五条 矿进展使用新型、干净、再生能源,保护环境,努力降低能源支出成本
第六条 矿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矿进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努力将矿建设成为节能型矿
第七条 矿节能管理实行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成立矿节能办公室和基层节能管理小组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八条 矿各岗位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矿将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 矿根据各部门用能性质,实行定额管理和用能有偿使用办法
第二节 节能管理组织机构第十条 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1、 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副组长由矿各分管经理、副总担任;成员包括:机运部、物管科、安监处、企管财务部、党群工作部、资环科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2、 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矿节能工作,负责起草矿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节能工作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全矿水、电、油及相关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矿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讨论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3、 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以及成员负责全矿各分管范围内日常节能工作的领导,对矿节能工作负责
矿节能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准备有关节能工作文件,草拟和修改有关节能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组织全矿性的节能工作会议,协调矿内外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