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我单位燃气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法律规范从业人员的运行、管理和操作行为,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负责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组织工作
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岗证一致的原则,确保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燃气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包括:、燃气管道维修工、燃气管道巡线工、燃气调压工、燃气营销员、燃气户内检修工、燃气输送工、燃气燃烧器具维修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工等
第七条 燃气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熟悉有关燃气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专业和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岗位培训合格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燃气公司必须组织新上岗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运行管理、安全操作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初次培训和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燃气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条 燃气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后,取得国家建设部统一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