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购销合同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油品牌号数量供货单位质量标准单价(人民币 元/吨)第二条 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提油方式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
第三条 提油方式及期限:甲方在合同生效且购油款到帐后根据乙方每天的用油量及时的将乙方用油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货物交付前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免费提供乙方施工现场装油的油罐
第四条 油品验收1、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2、数量验收:对数量的异议,甲方配送的油品,乙方如有异议,应在卸油过程中或在运输工具离开前提出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为油罐车的,交接允差约定为±3‰
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多并超出 3‰时,以实际验收数量为结算数量;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少并超出 3‰时,超出 3‰的部分,由甲方承担;若或多或少均在 3‰以内时,则以发货数量(提油单或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送货油罐车必须出库铅封完好)
3、质量验收:以合同承诺的标准为准,由双方共同封存油样备查
乙方应当要求甲方留样交乙方留存
若乙方未要求留样的,则以甲方的留样为准
对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将共同封存的油样送往乙方所在地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检验
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有向第三方采购或存储甲方油品的容器装载了第三方产品或其他可能发生混装、混油情况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结算1、结算内容: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先将购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结算数量以经甲方及乙方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人员签认的送油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