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取的车位费用营改增适用税率及相关纳税人身份的探讨 小事项可能也存大分歧
营改增大文、财税[2024]36 号文附件一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根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1%
连财以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凡与停车相关的服务,均适用不动产租赁服务;且同一收费事项在不同经营模式下,其纳税人、税率、计税方式也可能不同,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探讨
一、关于收取的车位相关费用适用销售服务税目分析 从常规情况来看,车辆找一个停放的地方,然后按时向收费人交费,确实是租用了不动产的使用权,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可以理解;但是对于特别情形,尚需具体分析
(一)物管公司向小区业主按月收取的车位管理费 业主通过一次性支付几十年的车位使用权,其不动产权利已经属于业主
物业管理公司所收费用并非不动产的租赁费,不过是小车的管理服务费,应适用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物业管理,执行6%的增值税率
(二)地面公用部位的停车费,也需区分不同情形 1、假如是向外来车辆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一般按不动产租赁适用11%的税率可以理解(代业主收取); 2、假如是向小区业主按月收取的固定停车费用,又需要区分如下两种情形: (1)业委会已授权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应按不动产租赁 11%的税率计征,相当于是小区内所有业主租给停车的其他个人; (2)业委会并未授权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所收的费用,也不过是其服务管理的费用,同样应适用 6%的税率
在选择适用服务及税率时,需要区分实质,不能仅看表象,只要是停车费用、全部都视为无形资产出租
因为没有做看护服务的人反过来向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租金的道理
二、关于停车不同经营收费模式下的纳税人及适用税率分析 上述(二)1 和(二)2(1)两种情形,在实际操作时,也有两种经营模式: 1、包工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