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早期介入相关1
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22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