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项目开发与物业管理,明确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责任、权利、义务,有效提高集团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物业管理对项目开发的品牌效应,树立宝安地产品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介入项目开发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明确集团总部、项目所属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衔接、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等具体事项。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并在实际操作中予以持续改进、完善。第二章 规划设计阶段第三条 项目所属公司在项目市场定位及规划设计阶段,应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前期介入,并参加概念(规划)方案设计评审.1、项目所属公司应在市场定位及概念(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就物业管理配置方案等方面内容,以书面形式征询物业管理公司意见,物业管理公司须在 7 天内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给项目所属公司,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对该项目特别的要求和建议.主要有如下方案:(1) 小区智能化系统管理方案;(2) 供水、供电标准及方案;(3) 各类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方案;(4) 小区给排水系统方案;(5) 人工水体、园林景观方案;(6) 消防监控中心及设备房配置方案;(7) 交通流线及出入口岗亭设置;(8) 公共配套设施(含休闲、娱乐等)。2、项目所属公司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就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区域管理的划分、小区公共强弱电的布置、设备房面积、设备设施选型(包括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系统、空调、给排水、围栏、公共照明及变配电设备设施)等方面内容以书面形式征询物业管理公司意见,物业管理公司须在 7 天内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给项目所属公司.第三章施工建设阶段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及建议。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协助集团和项目所属公司各阶段的工程质量检查,提高工程质量,以减少业主入住后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第六条 项目所属公司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阶段,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派遣专业人员参加,以便物业管理公司及时掌握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及维护要求。第七条 大型设备(电梯、水泵、发电机、安防监控、消防系统、变配电、停车场管理系统以及小区智能化系统等)的采购应征询物业管理公司意见,同一项目中,相同功能的设备宜采纳同一品牌.第八条 项目所属公司应组织相关专业施工单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