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工时制度审批一、办事依据 a3 Z. ?/ Z% y/ S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24〕181 号); 4、《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别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35 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2、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别,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别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别,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办理程序 1、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监督科提出申请; 2、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监督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60 四、申办材料1、《南浔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二份;2、用人单位申请报告一份;3、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备验;4、浙江省劳动保障信用定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验;5、工会对实行特别工时制的书面意见。已建立工会的,由工会组织召开实施特别工时制的职工座谈会,讨论实施办法;未建立工会的,召开职工大会推选实行特别工时制职工代表,讨论实施办法;工会(或职工代表)须在《审批表》及实施办法上签署意见;6、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一份。实施办法内容包括:① 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规定;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加班加点工资的具体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