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1 1.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别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别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别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别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别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别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特别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2 一、特别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采购员专人保管。 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特别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