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 基础知识1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舞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加1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根据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