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 海 市 物 业 管 理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负责指导、监督本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 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依法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招标方式】 招标采纳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标。 ( 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标。 参加公开招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不少于三家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的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特别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