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举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讨论,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 鼓舞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加地方标准的讨论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 立项第十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