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老师 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老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24〕41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24〕121 号)要求,加强全省基础教育老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老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老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老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老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老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老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 5 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 40%以内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面对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根据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老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老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老师、学科带头人、骨干老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五条 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老师评选的老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10 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老师参评老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 55 岁及以下,女 50 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老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老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养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老师、省(市)级